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玛雅网更新◈★◈★。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尊龙凯时app首页◈★◈★,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尊龙凯时app首页◈★◈★,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玛雅网更新◈★◈★,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玛雅网更新◈★◈★。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玛雅网更新◈★◈★,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尊龙凯时app首页◈★◈★,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尊龙凯时app首页◈★◈★,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玛雅网更新◈★◈★,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1]
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玛雅网更新◈★◈★。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尊龙凯时app首页◈★◈★。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尊龙凯时app首页◈★◈★。
十二◈★◈★、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第47号令修改)第一条中的“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修改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七条修改为◈★◈★:“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一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尊龙凯时app首页◈★◈★,客观◈★◈★、公正◈★◈★、合理地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尊龙◈★◈★。水污染◈★◈★,治水